2017-02-0616:05

〔記者張瑞楨/台中報導〕苗栗縣泰安鄉公所約僱人員林春枝,2010年起利用承辦小額採購機會,隻手遮天貪污200多次,A走497萬餘元,4年多來公所都沒發現,直到審計人員查帳察覺怪異,他卻搶在苗栗縣審計室告發前,趕緊向廉政署自首,並籌錢償還285萬元公款,這招果然有效,台中高分院認為他觸犯過濾器 光頭水貪污治罪條例,但以自首等理由輕判3年8月,尚未償還的212萬餘元宣告沒收。

判決書指出,林春枝從2004年起,擔任泰安鄉公所約僱人員,2010年5月起承辦公所的小額採購,小額採購不用公開招標,只需持發票或收據,經上級審核後就能報銷,林春枝遂向商家拿空白收據,偽造採購項目與金額請款,他每次請款金額低於5萬元,總計200多次,金額達497萬餘元,項目琳瑯滿目,包括小吃店與餐館的宴客消費、買茶葉與「便利貼」等文具用品等。

上述貪污為時4年多,2014年10月間,苗栗縣審計室例行稽核時,發覺帳目不對,林春枝得知即將東窗事發,搶在審計室告發前過濾器 水世界,同年10月27日,由政風人員陪同向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自首,他自首後第11天,同年11月7日,審計室才寄出告發公文給苗栗地檢署。

檢方偵查與苗栗地方法院一審時,他又趕緊籌錢償還250萬元,一審認為他符合自首要件,也返還部分公款,每次A的錢在5萬元以下,給予他減刑,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5年,不過,他提起上訴,並指自己是因背負子女求學學費,又積欠卡債而觸法,符合刑法95條的「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」,聲請減刑與宣告緩刑,他並於台中高分院二審時,又償還35萬元。

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,林春枝的貪污行為,沒有值得「情堪憫恕之處」,不宜宣告緩刑,不過,考量他又再返還35萬元且濾水器坦白犯罪,撤銷原判,改判3年8月,尚未償還的212萬餘元宣告沒收,全案可再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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